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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2011-10-20

(海行规发〔2010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快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打造“四个一批”的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是:

(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100名企业;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

(三)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五条  重点企业原则上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六条  重点企业名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更新一次。备选重点企业推荐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其中:

(一)区级财政贡献前100名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提名;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提名;

(三)其他由区委、区政府推荐的重点企业。

第七条  重点企业名单确定后,由政府发文至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服务事项。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列入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区政府颁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卡》,重点企业凭卡享受区各有关部门服务绿色通道的服务。

第九条  重点企业优先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有关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给予先行先试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条  建立重点企业区长联系制度。由相关部门分类汇总企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区领导接待企业负责人。(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企业座谈会制度。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重点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政府部门和区域发展环境的意见,根据内容和专题每季度举办一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企业联谊制度。区政府出面组织重点企业联谊活动,为企业间横向交流、商机互动提供平台。(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制度。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专用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为企业提供各项服务。重点企业可以凭服务卡或通过电话预约办理各项业务,必要时相关部门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企业子女教育保障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解决重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重点企业高管(副总以上)或经重点企业推荐并经区教委认可的核心骨干人员子女有入学需求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辖区内优质教育资源解决。优质教育资源名单由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区教委)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高端人才引进协调服务制度。

(一)为重点企业提供优质存档服务、预约或上门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二)为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相关手续;重点企业引进急需人才、聚集高端人才享受核心区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

(三)符合北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优先办理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企业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

(一)协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每年为有需求的重点企业高管(副总以上)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对上述人员就医实行预约专家门诊和导医服务,并协调办理住院事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区公共委)

(二)为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无偿提供卫生技术指导和卫生信息。(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第十七条  结合核心区建设,在区政府设立的户外宣传资源上为重点企业协调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第十八条  区政府设立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企业。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授予“海淀区贡献突出企业”称号,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企业名录在有影响的媒体整版发布。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获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海淀区政府投资促进局重点企业事务中心统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所需政府服务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获得“海淀区贡献突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机构若在获得奖励后发现有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停止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未按本办法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由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落实本办法相关措施的实施细则,报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及区监察局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