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淀区为吸引扶持符合“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产业规划、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企业及其产业化项目落户核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点企业支持资金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海淀区重点引进扶持以下企业类型:
(一)具有运营中心、利润中心等综合功能的各类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性总部,下同)及其重大产业化项目;
(二)重点产业领域内公认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重点产业领域内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
(四)掌握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备一定规模、资质或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
(五)列入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人才计划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
(六)具备良好业绩、资质,在业内有影响力的科技中介机构;
(七)国家级、北京市级专业化要素市场;
(八)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五条 海淀区重点引进扶持的产业领域包括:
(一)电子信息及通信产业;
(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
(三)生物医药产业;
(四)高端装备制造业;
(五)文化创意产业;
(六)与科技产业发展结合的金融服务业、科技中介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
(七)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领域。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依第四条所列不同类型,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总部型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且在海淀区注册后三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15号)执行。
(二)重点产业领域内龙头、骨干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且在海淀区注册后三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本办法资金支持的总部型企业和重点产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在海淀区有产业用地需求的,产业用地新上项目原则上总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亩。项目达产后按单位面积测算每年实现产值或收入应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亩,如产业用地容积率大于2,则单位建筑面积的产值或收入应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平方米。
(四)重点产业领域内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达到20%。
(五)掌握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备一定规模、资质或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应为独立注册的法人机构,且原则上两年内人员规模达到100人,或办公面积达到1000平米以上。
(六)重点引入的科技中介机构包括: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会计、税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及为科技产业发展服务、提供行业信息咨询、研究制订行业标准、促进产业链发展和上下游企业合作的重要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组织。可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科技中介机构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际、国内知名科技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相关国家级行业协会排名前100名之内的科技中介机构;
3.符合核心区急需的、能弥补区域创新要素短板的科技中介机构。
(七)由区政府确定应予支持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为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手续的海淀区企业,或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比照《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海政发〔2008〕24号),享受区政府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协调服务。
第九条 区政府为重点企业优先协调提供产业化空间,并由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需求,完善企业进驻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境建设。
第十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可给予其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在海淀区的长期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测算标准为其自注册年度起三年内区级财政贡献的50%。
对于为核心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可按“一企一策”原则由区投促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另行确定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至(七)项支持范围,短期内不能形成明显税收贡献的重点企业,经评估,可申请新引进重点企业购房、租房补贴。年度购房、租房补贴总额额度不低于2000万:
(一)在海淀区购置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
(二)在海淀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第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补贴政策。已享受第十一条购房、租房补贴的重点企业,如区级财政贡献增长迅速、可申请转为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财政扶持资金,但应扣除已支付的购房、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新引入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可享受以下购房、租房补贴:
(一)在海淀区购置办公用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
(二)在海淀区租赁办公用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第十四条 对于新引入的科技中介机构,非因自身原因暂时不能在海淀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中介机构,可酌情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补贴不超过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第十五条 海淀区其他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新引入的重点企业适度倾斜。
第十六条 海淀区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新引入的重点企业产业化发展。
第十七条 新引入的金融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对其支持措施按我区现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 支持资金的申请,由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企业依本办法向区投促局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区投促局依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提出支持意见,依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引进企业原则上应于注册或税收关系迁入海淀区当年提出支持资金申请,之后年度不再受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持资金应按约定要求使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配合区政府相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由区投促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