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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批准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创业申请在京入户
2014-10-28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持教育部落户介绍信及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或人事部落户介绍信;
2、留学回国人员本人护照;
3、本人如为出国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为出国作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的,提供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本人在国内所读的最高学历证书;
4、留学回国人员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及户籍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5、进京后落户集体户口的,持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出具的落户地址介绍信;
6、进京后要将户口落入在京房产的,须持合法住所证明(即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落户配偶房产的,要提供《结婚证》(如在国外结婚的,持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国内正规翻译公司的翻译件原件)。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地址证明信;
7、进京后户口落入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如在国外结婚的,持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国内正规翻译公司的翻译件原件)、父子、母子关系证明等材料;
8、随迁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子女为国外出生的,提供子女在国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国内正规翻译公司的翻译件。博士随迁配偶的,提供配偶的护照和配偶本人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9、第二胎子女须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二胎以上(包括二胎)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如为原配夫妻所生育的二胎,提供一胎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胎如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残疾证的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医院病历复印件;
10、留学回国人员为再婚子女随迁的,需持有离婚判决,或《离婚证》及经公证的离婚协议。更改子女抚养关系后要求随迁进京的,改判子女抚养关系须满2年以上(更改抚养关系时间以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时间为准);
11、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所生的子女,须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后,再随同父母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12、留学回国人员或其配偶与子女的户口如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但在同一城市的,须将户口合并后方可办理;
13、随迁子女均指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亲生子女,不含收养子女;
14、上述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除单独注明外,均需提供原件和A4纸规格的复印件一份。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齐全。
二、审核
标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
办理地址: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